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重更(二)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輔佐人乙○○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 律師
林文淵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