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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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顏福松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加重搶奪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