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 律師
林文淵 律師 陳俊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