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571號債權人 張崴鑒 上列債權人張崴鑒因與債務人 施正陽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崴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共八張,惟其中四件之約定清償期分別為民國110年12月10日、110年12月20日、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1日均尚未屆至,故請具狀釋明期前請求清償之基礎究係為何?
二、另,四紙借據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7月10日、110年7月27日、110年8月3日、110年8月18日,然債權人請求約定清償期前之利息依法不合,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