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鄭木城
蔡麗娟 鄭穎蒼 鄭素靜 鄭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告 劉金銘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劉金銘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