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連文定
林恩云 被告 劉金銘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經濟部被告 蔡麗娟
鄭怡君 鄭穎蒼 鄭素靜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被告金蘭園藝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俊整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劉金銘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