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77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金伶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誼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即原告以108年6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拆除之地上物面積各為3.73、3.37平方公尺,計為7.1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205-206頁),是本件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8900元(計算式:59,000元×7.1平方公尺=418,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宗成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