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德訓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德訓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徒手拾取上開離本人持有之手機而侵占入己」,應更正為「徒手拾取上開失主遺失之手機而侵占入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李德訓拾獲他人遺失之手機,竟任意侵占入己,可見其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及自己守法觀念均有偏差,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