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債權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債權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建陞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址。
二、請提出蓋有債權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三、確認 張惠民 為本件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若為代理人,請補委任狀。
四、依據聲請狀所附之借據影本,債務人 黃子菡 僅為「擔保人」,依法應負一般保證人責任。故請具狀釋明或更正為「如對債務人劉建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子菡給付之」。
五、請併同提出以上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