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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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1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九八─NX─0000七五│股票│1│200│││1││0─八│││││├─┼───────────────┼──────────────┼────┼───┼────┼───┤│00│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九八─ND─000一三一│股票│1│1000│││2││六─八│││││├─┼───────────────┼──────────────┼────┼───┼────┼───┤│00│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九八─ND─000一三一│股票│1│1000│││3││七─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