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5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4月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8月9日(99年8月7日為星期六)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盈菁┌──────────────────────────────────────────────────────┐│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傅燕仁 │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99年2月5日│8,000元│FI000一九0│││1││行│││四││├─┼─────────┼─────────┼───────────┼────────┼────────┼──┤│00│傅燕仁│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99年3月5日│8,000元│FI000一九0│││2││行│││五││├─┼─────────┼─────────┼───────────┼────────┼────────┼──┤│00│傅燕仁│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99年4月5日│8,000元│FI000一九0│││3││行│││六││├─┼─────────┼─────────┼───────────┼────────┼────────┼──┤│00│達運建設開發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99年2月5日│9,000元│GQ0一九00一│││4│限公司│新分行│││一││├─┼─────────┼─────────┼───────────┼────────┼────────┼──┤│00│達運建設開發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99年3月5日│9,000元│GQ0一九00一│││5│限公司│新分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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