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本件原告與乙○○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仟肆佰元,尚應繳納陸仟壹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表:
┌──┬────────┬─────┬────┬───┬───────┐│編號│地號/建號│公告現值│面積│持分│價額/課稅現值│││(澎湖縣馬公巿)│(元/㎡)│(㎡)││(新臺幣)│├──┼────────┼─────┼────┼───┼───────┤│1│春暉段424號│8,281│235.34│1/8│243,606│├──┼────────┼─────┼────┼───┼───────┤│2│五福段1052地號│640│2,483.96│1/8│198,717│├──┼────────┼─────┼────┼───┼───────┤│3│五福段1093地號│640│1,060.76│1/8│84,861│├──┼────────┼─────┼────┼───┼───────┤│4│四維段853地號│2,800│241.39│1/10│67,589│├──┼────────┼─────┼────┼───┼───────┤│5│四維段872地號│2,800│179.21│1/10│50,179│├──┼────────┼─────┼────┼───┼───────┤│6│四維段1124地號│800│293.50│1/8│29,350│├──┼────────┼─────┼────┼───┼───────┤│7│四維段1247地號│880│1,710.37│1/5│301,025│├──┼────────┼─────┼────┼───┼───────┤│8│五福段1006地號│640│970.50│1/8│77,640│├──┼────────┼─────┼────┼───┼───────┤│9│四維段457建號││84.11│1/10│8,800│├──┼────────┼─────┼────┼───┼───────┤│合計│││││1,06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