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三號
聲請人得鑫鍛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碧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得鑫鍛造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桃園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伍萬肆仟 伍佰元│AK六八一五九0││││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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