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戊○○被告甲○○
丙○○乙○○丁○○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法官黃建都
法官張珈禎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崇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