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謝麗燕 送達代收人謝麗燕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壹仟貳佰零陸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零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柒拾元,並預繳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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