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75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8日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主文甲○○連續違反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禁止在行水區內擅採砂石之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