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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