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李佳諺 (即被告 李震華 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1日本院10
1年度港簡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25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