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499號
抗 告 人 中華民國農會即台灣省農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季憙 即 草原行 、 陳裕寬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0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