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代 理 人  陳裕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凱芬 間返還土地登記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38,213,438元【計算式:系爭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7,500元
  /㎡×面積共10,190.25㎡(系爭第207地號土地1,793.51
  ㎡+系爭第209地號土地6,653.77㎡+系爭第210地號土地
  878.31㎡+系爭第216地號土地864.66㎡)×應有部分均為
  2/4=38,213,4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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