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調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調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謝玉玲
相 對 人 于天柱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
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
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
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
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調解相對人甲○○與聲請人乙○○間之
離婚事件,惟查相對人甲○○與聲請人乙○○之住居所地分
別為高雄市○○區○○里○○路○○○巷○○號之2及臺北市○
○區○○街○號2樓,有戶籍謄本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聲請調解離婚事件之聲請應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及
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
管轄。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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