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八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雲林縣臺西鄉調解委員會九十三年調字第一七六號調解書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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