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秀惠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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