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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