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契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5號原告 周秀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間契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應以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含適格之原、被告)、「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亦有適用。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乙份,併另提出繕本或影本乙份。
二、本件原告(受處分人)若欲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須於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為被告,並應於上開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彰化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邱森輝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