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林炳陽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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