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5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誠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6,6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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