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林育菁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種籽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36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金額中10,250元部分為給付工資而涉訟(參起訴狀第
5、6頁,請求民國106年7月、8月被告未給付之薪資),此部分
之訴訟費用為22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
收2分之1即11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即
2,760元-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原
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然該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
中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則原告依法仍應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