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陳振盛
被   告  阮文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
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五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即新台幣陸佰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牌照號碼729-B8號營業用小客車,於
民國(下同)105年4月2日12時55分許於行經新北市○○區
○○路○巷○號時,因未注意右側路邊其他車輛之過失,而撞
擊原告承保訴外人 蔡諭璋 所有並駕駛之AKK-1239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原告保車受損。關於車輛毀壞部
分,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
下同)49732元(板金10852元、烤漆36512元、營業稅2368
元)。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駕車未注意右側路邊其他車輛
之過失所致,依民法第191條之2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
,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以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
人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9732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情,被告對因過失致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損乙節亦不爭
執,惟辯稱:當天警察來時,跟車主都有當面觀察錄影帶,
看到車子傷損的情形,被告的車子都沒有擦痕,後來是看到
後面有一個紅點說是被告造成的,其他的部分看起來都沒有
問題。當時也有拍照起來,要去鑑定,如果鑑定是被告造成
的,被告願意負責。被告有去修理廠問,被告應負擔多少錢
,當時是開了一張二萬多元的單子給被告,如果確實是被告
的問題,被告願意負責。但後來寄來要求賠償的金額比較高
,被告有問原因,但每次答覆都不同云云。
二、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
,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過失致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損,已如前述
,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查系爭原告所承保之車號000-0000
號自小客車,係103年7月出廠,修復費用共計49732元(鈑
金11394元、烤漆38338元,皆含營業稅),有原告所提之統
一發票、行照、估價單等影本在卷可按,而本件汽車之修理
,既係重新烤漆,則原告以之作為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
據時,自仍應將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汽車之耐用
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但其最
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
產成本額十分之九。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
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
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
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
計」。本件汽車於103年7月出廠迄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05年4
月2日止,已使用1年9月,其累積折舊額為20842元,故原告
所得請求之烤漆費用為17496元,至鈑金11394元則均得請求
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在2889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三、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訴請求被告給付288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