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陳振盛
被 告 阮文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
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五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即新台幣陸佰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牌照號碼729-B8號營業用小客車,於
民國(下同)105年4月2日12時55分許於行經新北市○○區
○○路○巷○號時,因未注意右側路邊其他車輛之過失,而撞
擊原告承保訴外人 蔡諭璋 所有並駕駛之AKK-1239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原告保車受損。關於車輛毀壞部
分,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
下同)49732元(板金10852元、烤漆36512元、營業稅2368
元)。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駕車未注意右側路邊其他車輛
之過失所致,依民法第191條之2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
,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以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
人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9732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情,被告對因過失致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損乙節亦不爭
執,惟辯稱:當天警察來時,跟車主都有當面觀察錄影帶,
看到車子傷損的情形,被告的車子都沒有擦痕,後來是看到
後面有一個紅點說是被告造成的,其他的部分看起來都沒有
問題。當時也有拍照起來,要去鑑定,如果鑑定是被告造成
的,被告願意負責。被告有去修理廠問,被告應負擔多少錢
,當時是開了一張二萬多元的單子給被告,如果確實是被告
的問題,被告願意負責。但後來寄來要求賠償的金額比較高
,被告有問原因,但每次答覆都不同云云。
二、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
,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過失致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損,已如前述
,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查系爭原告所承保之車號000-0000
號自小客車,係103年7月出廠,修復費用共計49732元(鈑
金11394元、烤漆38338元,皆含營業稅),有原告所提之統
一發票、行照、估價單等影本在卷可按,而本件汽車之修理
,既係重新烤漆,則原告以之作為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
據時,自仍應將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汽車之耐用
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但其最
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
產成本額十分之九。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
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
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
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
計」。本件汽車於103年7月出廠迄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05年4
月2日止,已使用1年9月,其累積折舊額為20842元,故原告
所得請求之烤漆費用為17496元,至鈑金11394元則均得請求
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在2889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三、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訴請求被告給付288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