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洪明宏
被 告 陳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