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常治平
被 告 施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