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政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政佑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
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8、9行「通
知賴政佑於104年9月21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軍臺中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補充更正為「通知賴政佑應於
104年9月21日13時45分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
軍臺中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
㈡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賴政佑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本院卷
民國106年3月27日訊問筆錄)。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偵
審中坦認犯罪,且回國後已依法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
驗所服替代役,足見有悔悟之心,惡性尚非重大,經此刑之
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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