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債權人 吳鍾烈
洪雅琪 兵界勇 林政漢 蘇秀芬 黃士芳 李靜芳 兼共同代收人上列債權人吳鍾烈等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位,應分別載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
二、陳報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及其住居所地址。
三、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負擔」?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