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曾雅涓 訴訟代理人 林忠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隆興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9844元【計算式:1260地號面積991.50㎡×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30萬9844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請如期補繳。(標的小於50萬元、將移簡易庭)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並說明土地之使用現況(附彩色近照)、出入道路。
三、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若有抵押權人,請就抵押權人為訴訟告知。
四、提出被告洪隆興、 洪隆傑洪瑞霜陳麗貞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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