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泊菘(原名邱偉郎)
陳玥錚(原名 陳怡君陳穎綺 (曾改名 陳玥蓉 )共同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10
6年度易字第29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內容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以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王奕華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依玲附表:
┌─────────┬────────┬─────────┐│判決欄別│更正前│更正後│├─────────┼────────┼─────────┤│判決第2頁事實欄第│ 黃美珍黃美真 ││一部分第5至7行│││├─────────┼────────┼─────────┤│判決第13頁第12至13│黃美珍│黃美真││行、第17行、第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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