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 詹筌 任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被上訴人 程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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