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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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61號上訴人 邱榮芳
邱姵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寶裕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26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應徵裁判費6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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