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吳老 看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上訴人 陳國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