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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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違│新萬罰││台││台││││││5台│反│台元金││中│4│中│上4││最│台4││1中│電│幣││地│偵6│高│2││高│9│63│緝地│信│壹││檢│3│分│訴4││法│上8││執檢│法│拾││署│7│院│2││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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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例│元││││││││││└──┴───┴────┴──┴─────┴─┴───┴────┴─┴───┴────┘
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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