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肆年肆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A~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度及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八││3│彰│││同│同││││期月││8│化│9│││││││徒│9│偵8│地│易8│9│││││盜│刑││8│院│8││上│上││││││││1│││││├──┼──┼────┼─────┼─┼───┼────┼─┼───┼────┤│恐取│有三││9│臺│││同│同││││期年││0│中│上8│││││││徒│4│偵3│高│9│2│││3││嚇財│刑││4│分│易1││上│上│││││││院││││││├──┼──┼────┼─────┼─┼───┼────┼─┼───┼────┤│違刀│有併││3│臺│││同│同│││反械│期新││0│中│上8││││││槍管│徒台│7│偵5│高│8│3│││4││砲制│刑幣││6│分│訴1││上│上│││彈條│一三│││院│││││││藥例│年萬│││││││││││二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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