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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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得││南│2│南│││同│同│││品制│期易││投│1│投│簡3││││││危條│徒科│7│地│偵7│地│0││││││害例│刑罰││檢│3│院│上1││上│上││││六金││署││││││││││月││││││││││├──┼──┼────┼──┼─────┼─┼───┼────┼─┼───┼────┤│竊│有六││南│3│臺│││同│同││││期月││投│7│中│上2│││││││徒│2│地│偵2│高│4│28│││28││盜│刑││檢│1│分│易2││上│上││││││署││院│3│││││└──┴──┴────┴──┴─────┴─┴───┴────┴─┴───┴────┘
受刑人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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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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