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春杏醫療儀器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敬恒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春杏醫療儀器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敬恒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