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庚○○
辛○○己○○戊○丁○○癸○○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壬○○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被告甲○○
乙○○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