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四
乙○○原姓名共同選任辯護人 戴端娜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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