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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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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