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偵字第一0二七八號、第一0九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四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認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曉芳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