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丙○○律師被告乙○○右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同年四月六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惠霞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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