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