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19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元由被告
負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肆
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