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年實業公司、甲○○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
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嘉萍